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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实践性环节考核管理试行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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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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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独立开考中等专业教育专业的市考委或业务厅局负责制定本市或本系统独立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要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并报省考委审批。
第七条 各市、县(市、区)自考办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本市、县(市、区)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工作。
市、县(市、区)自考办的职责:
1、贯彻执行省考委等有关单位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规定。
2、负责本市、县(市、区)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宣传、咨询和报名工作。
3、协助设在本市、县(市、区)的考核点做好考核的组织工作。
4、负责发放考核合格证。
第八条 主考学校(专业指导学校)在省考委的领导下,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实施工作。
主考学校(专业指导学校)的职责是:
1、根据专业考试计划和有关规定,拟定实践性环节考核大纲和考核实施细则。
2、负责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命题工作(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3、选聘并培训考核教师。
4、具体实施考核工作,评定成绩。
5、确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时间、地点(场所),并通知应考者。
6、完成省考委交办的与实践性环节考核有关的工作。
第九条
主考学校(专业指导学校)成立实践性环节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自学考试工作的校(院)长及负责自学考试工作的部门和其它有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专业(课程)成立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本专业(课程)的业务负责人和专业骨干教师组成。考核教师由专业(课程)考核小组组长提名,经考核领导小组审核,报省考委备案。
考核教师的条件是:从事本专业或课程的教学或科研工作,具有中、高级职称,业务水平较高,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实践经验。
第十条 委托考试部门的职责:
1、贯彻执行各级考委制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方针、政策和业务规范。
2、参与拟定本部门委托开考专业的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有关政策、标准、业务规范和实施细则。
3、负责本系统实践性环节考核的宣传、发动、咨询等工作,办理委托开考专业实践性环节考核的集体报名手续。
4、按照省考委的要求,提供实验、实习地点(场所),协助组织应考者进行实验、实习工作。
第三章 报名及考核程序、时间、地点(场所)
第十一条
实践性环节考核的报名条件:参加某一课程实践性环节考核应在基本完成该课程所涉及的理论学习后报名;参加毕业论文(设计)或毕业综合考核等综合性实践环节考核,应在基本完成本专业全部课程学习后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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